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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4 深大通: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分类: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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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9-13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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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4,436,0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1%。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2月15日。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44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曹林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曹林芳发行32,394,711股股份、向李勇发行1,542,605股股份、向莫清雅发行1,048,971股股份、向夏东明发行24,205,435股股份、向朱兰英发行18,315,377股股份、向罗承发行4,046,033股股份、向修涞贵发行3,746,327股股份、向宁波华夏嘉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3,371,694股股份、向蒋纪平发行3,371,694股股份、向黄艳红发行2,107,309股股份、向龚莉蓉发行1,685,84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公司已向核准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836,003股,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26,735,887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4,436,0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1 %。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2月15日。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详见下表:

序号

限售股持有人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解除限售股份质押、冻结数量

1

曹林芳

32,394,711

6,478,942

1.98%

2

李勇

1,542,605

308,521

0.09%

3

莫清雅

1,048,971

209,794

0.06%

4

夏东明

24,205,435

5,647,600

1.73%

5,647,600

5

宁波华夏嘉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371,694

842,923

0.26%

6

黄艳红

2,107,309

526,827

0.16%

7

龚莉蓉

1,685,847

421,461

0.13%

合计

66,356,572

14,436,068

4.41%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承诺内容

 

承诺的履行情况

1

曹林芳、李勇、莫清雅

1、本人就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深大通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2、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为保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实现,本人按下列安排转让本次交易取得的深大通的股份:(1)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目标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本人可转让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深大通本次发行股份数的20%;(2)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2016年度目标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本人累计可转让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深大通本次发行股份数的50%;(3)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2017年度目标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本人累计可转让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深大通本次发行股份数的90%;(4)自股份上市之日起48个月,本人累计可转让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深大通本次发行股份数的100%3、本人在转让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深大通的股份时,如担任深大通的董事、监事、高管职务,本人可转让的股份数量还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4、本人本次交易所认购深大通的股份的限售期,最终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执行。

曹林芳、李勇、莫清雅已履行股份锁定承诺,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2016122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时冉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15年业绩承诺已实现,无需就该年度对本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前述股东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2

夏东明、罗承;、宁波华夏嘉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

1、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为使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更具可操作性,本人同意其所认购的深大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按如下方式解除限售:①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视科传媒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深大通本次发行股份数的25%;②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2016年度视科传媒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累计可转让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深大通本次发行股份数的55%;③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2017年度视科传媒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累计可转让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深大通本次发行股份数的90%;④自股份上市之日起48个月届满之日起,累计可转让股份数为其各自认购深大通本次发行股份数的100%2、本人在转让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深大通的股份时,如担任深大通的董事、监事、高管职务,本人可转让的股份数量还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3、本人本次交易所认购深大通的股份的限售期,最终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执行。

夏东明、罗承、宁波华夏嘉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蒋纪平、黄艳红、龚莉蓉已履行股份锁定承诺,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2016122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时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业绩承诺已实现,无需就该年度对本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前述股东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 
  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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