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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 深大通:章程修订方案

  • 分类:公司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9-2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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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情况,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召开董事会八届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修订章程部分条款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22.7998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673.5887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6,227,99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6,227,998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26,735,88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26,735,887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但法院经执行程序依法裁定抵偿公司债务的除外);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七十九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扩大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根据公司情况,可设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根据公司情况,可设副董事长1人。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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